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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物价局文件

泰价格函[2009]1号 关于恢复征收城市用水附加的函

泰安市自来水公司:

aaaa你公司《关于恢复征收城市用水附加的请示》(泰水[2009]57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12号)和山东省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管理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6号)文件规定,为弥补我市城市供水建设资金不足,进一步促进供水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决定恢复征收城市用水附加,征收范围为城市供水设施的用水单位和居民,标准为基本水价的10%。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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