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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发〔2012〕4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泰城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工作的通知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为加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全,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泰城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移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移交范围。泰安市城市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及其他由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区域内,已经建成运行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按规定移交给市自来水公司直接管理维护。需要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泵房、供水水池(箱)、水泵、配电设施、阀门、自动控制设施及供水管道和其它附属设施等,不含消防供水设施、结算水表以后的用户用水设施。
  新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开发建设单位要协调配合市自来水公司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二、移交工作程序。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设备产权人(业主)、管理单位或物业公司(以下简称原设施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要及时到市自来水公司申报;产权人(业主)或业主大会决定同意移交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原设施管理单位、市自来水公司,按照国家、省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等规定的标准要求对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签署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移交接管协议,市自来水公司要于验收之日起30日内,与原设施管理单位完成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移交接管工作;移交工作结束后要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住宅小区内予以公告。二次供水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省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等规定标准要求的,产权人(业主)、管理单位或物业公司要按规定标准投资进行改造,市自来水公司要提供改造设计方案,给予相应的技术指导,协助顺利完成改造。没有进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改造时,可以同时对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改造。
  三、移交工作要求。在办理移交手续之前,原设施管理单位不得擅自中止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管理,必须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供水质量。市自来水公司接管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后,要制定专门的管理方案和应急预案,加强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确保居民生活用水,确保生活用水质量安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与业主签订供水合同,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水费,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管理维护费用不得另行向业主或用户收取。原设施管理单位要为市自来水公司提供便利条件,配合做好日常管理和维修维护。
  四、加强移交工作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资部门等要做好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改造、移交的指导工作,加强对市自来水公司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居民住宅小区无管理单位或物业公司的,其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改造移交工作,由市自来水公司制定方案,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涉及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其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移交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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